三) 違反規定之處分:
1. 商業登記法
(1) 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第三十二條規定)
(2) 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不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得按月連續處罰。(第三十三條規定)
2. 未經登記擅自營業或登記事項不實者,依營業稅法之規定。
3. 違反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者,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之規定。
4. 違反變更建築物之使用,依建築法之規定。
5. 違反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者,依消防法之規定。
6. 有違反社會秩序之行為或犯罪嫌疑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法之規定
7. 違反食品衛生之規定者,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8. 違反環境保護之規定者,依環境保護相關法律之規定。
9. 有足以影響兒童或少年身心發展之行為,依兒童福利法或少年福利法之規定。
10. 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者,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
11. 違反其他法令者,依其規定。Ans:是的,應屬於(一)、 視聽歌唱業: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從95年9月1日起,申請經營八大行業要先取得營業場所許可,始得辦理公司登記及商業另為保護未成年少年,規定八大行業不得僱用未滿18歲之人,如僱用18歲以上未滿20歲之人,須得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又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之營業場所出入口明顯處應標示未滿18歲之人不得進入之警語,並查驗其身分證件,如不出示身分證件者,應拒絕其進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