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夜总会舞廳,酒店出台,夜總會,夜场喝酒法院判決“小姐”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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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與 台北某酒店管理公司蕭斐喝酒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

原告每月的提成收入,其實質是一種純粹的商業利益分成,無需考慮是否達到最低工資標準等勞動基準條件;

公司的經營範圍系酒店管理、卡拉OK廳、卡拉OK包房等,暫且不論“小妹”陪客人唱歌、喝酒是否屬于該公司的經營範圍,至少不是該公司服務的主要項目,且雙方之間亦無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並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基本案情】

原告訴稱︰其于2011年3月8日起進被告(某酒店管理公司)夜场工作,職務是公關部經理,工作時間為每晚6時至11時半(被告所屬KTV營業時間),原告持上海市公安局發放的《上海市娛樂場所工作人員IC卡》打卡作上下班考勤。原、被告雙方約定每月基本工資為人民幣6000元(以下幣種相同),並按介紹客戶營業業績提成,由被告于次月的20日前後支付每月勞動報酬。2013年5月28日原告離職,要求被告支付工資差額、未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等20余萬元。


被告辯稱︰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業務上的合作關系。雙方未簽訂任何合同,被告未發放原告工資,原告獲取的僅僅是消費提成,被告未對原告實施過管理及考勤,也沒有要求原告固定上下班時間,原告及其團隊所從事的服務也非被告的經營範圍。

被告作為KTV娛樂場所的經營者,為提高便服店經營收入,經與原告協商,與原告建立合作關系,由原告自行招募並管理一支公關團隊,在被告經營的KTV場所為前來娛樂消費的客人提供如點歌、陪唱等服務。原告及其團隊成員的收入並非被告支付的工資,而是以客人支付小費及產生的消費來提成。因此,被告與原告之間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雙方之間並未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向前來消費的客人提供相應的服務,賺取客人支付的小費以及分離客人消費的一小部分提成,此種團隊或其成員的流動性較大,不會與KTV場所形成長期穩定的關系。而且原告所提供的服務並非一種正當職業,夜场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原告應得的提成被告已經付清,被告確實收取了原告5000元的履約保證金,原告違約後,被告不應當予以返還,且雙方之間並非勞動關系,不應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予以處理。其他基于勞動關系的各項請求,由于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故被告不應當支付。


一審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夜场裁判理由】

本案夜场的爭議焦點在于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在事實勞動發生期間,勞動者應從屬于用人單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兩者之間形成一種長期穩定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勞動者服從用人單位的勞動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和監督,並從用人單位處獲得勞動報酬和有關福利待遇。


在雙方關系存續期間,原告主張被告對其夜總會實施了考勤和其他管理,但其所提供的IC卡系公安機關統一制作,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在從業場所佩掛IC卡、上下班刷卡系公安機關的一項管理措施,而被告方無法直接獲取IC卡內相關的記錄,被告所提供的便服酒店員工考勤中沒有原告的出勤記錄,原告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另有一套對原告等的考勤記錄,故無法以此認定被告對原告進行了勞動管理。原告趨于其獲得較高提成目的而頻繁出入的狀態,不能認定為原告接受被告管理和指揮的夜總會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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