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酒店經紀、酒店打工、酒店上班、酒店工作、兼職、兼差、酒店小姐、公關、酒店應徵職缺。經紀人︰提供各項酒店職缺何謂“大小合同”?從法律角度如何看待“大小合同”這種現象?
中國財稅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解釋,“大小合同”其實就是人們日常所說的“陰陽合同”:交易雙方簽訂金額不同的兩份合同,一份金額較小的“陽合同”用于向酒店主管機關備案登記納稅;另一份金額較高的“陰合同”則實際約定雙方交易價格,彼此對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納稅這一法定義務。
施正文說,稅收收入是我國財政收入最主要的來源,是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向企業和公民征收的,以此來解決國計民生、收入分配等問題。稅收關乎我們每一個人,所以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按時繳稅都是每個公民、企業應盡的義務。明星利用“大小陰陽合同”逃稅的行為,與合理避稅的區別又在哪里呢?
施正文介紹,合理避稅是指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規避、降低或延遲納稅義務的行為。比如國家產業引導對環保產品的減免稅行為,或者引進高科技產業地方所采取的稅收優惠行為等,都是合理避稅行為。合理避稅是合法的。
而偷逃稅是指納稅人采用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酒店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是一種非法行為。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偷稅行為表述過于復雜,執法實踐中引起理解分歧。為此,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對偷稅做了修改。修改後的內容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偷稅改為逃稅。
合理避稅和偷逃稅最根本的區別就是,合理避稅是合法的,而偷逃稅是對法律的無視,是主觀惡意逃避納稅義務,是違法行為,嚴重者要受到刑事處罰。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翟繼光告訴記者,明星避稅由來已久,作為高收入群體,其有充分的避稅動機。常見的手段有三種:
一是酒店現金交易,不報稅,這種方式本質上是偷稅,但由于現金交易沒有記錄,稅務機關也難以找到證據,因此,實務中難以認定其為偷稅。
二是“陰陽合同”或者“大小合同”,如果事先做好安排,稅務機關看到的是小合同,轉賬記錄也是小數額,其余數額均通過其他方式或者其他人的銀行賬戶轉賬,稅務機關認定偷稅也很難。
三是通過設立酒店公司,將個人收入轉入公司,由公司承擔個人與家庭的各種開支。嚴格來講,上述方式都是偷稅,都是違法行為,但由于實務中很難認定,往往作為避稅予以處理,僅要求補繳稅款和滯納金。
關注點三
如何區分一般違法與犯罪
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教授說,明星等高收入群體利用“大小陰陽合同”的行為,其實是我國法律中認定的一種“逃稅”行為。逃稅行為,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按照稅法予以行政處罰;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里的刑事立案標準是: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但有一點必須明確,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涉稅犯罪的立案標準的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蔡道通說,如果最終證實“陰陽合同”是虛假的,且崔永元明知是不真實而加以傳播,那麼崔永元有可能涉嫌誹謗,應當還範冰冰一個清白。
如何加強高收入人群稅收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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